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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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日期]
    2022-06-09
  • [成文日期]
    2022-06-09
  • [发文字号]
    京政农发 〔2022〕 76号
  • [废止日期]
    ----
  • [发布日期]
    2022-07-01 00:00:00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农民培训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农发〔2022〕76号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改进农民培训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69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改进农民培训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工作部署,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民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加强和改进农民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农组办发〔2020〕7号)要求,进一步改进本市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以下简称“农民培训”)工作,真正把农民培训工作落实落地,特制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目标,“更大力度、更高质量、更有针对性”地实施农民培训,为促进本市农业农村产业发展、农民增收致富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农民培训统筹协调机制

  1.落实农民培训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市级统筹协调出政策、区级统筹安排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发挥市级农民培训联席会议制度的统筹协调作用,具体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各涉农区参照市级建立区级农民培训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工作。市、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年度培训任务,审核确认培训资金需求,调度培训工作进展,开展工作总结和模式经验推广。

  2.健全农民培训工作体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承担农民培训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发挥好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的工作职责,主动建立“市—镇—村”四级工作体系;要结合乡村人才振兴有关职责分工和具体任务情况,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建立任务协作与沟通机制。

  3.明确培训对象及任务目标。培训对象为市从事(含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从业者,各类农村实用人才返乡下乡创新创业者等。参加培训的最高年龄放宽至65周岁,均不作户籍限制。每名学员年度内参加财政资金支持的免费培训不超过3个班(。各区年度培训任务总规模原则上按照本区一产从业人员数量的10%确定

  (二)改进农民培训组织实施方法

  4.强化公益类事业单位主体作用。要发挥农技推广机构、农广校等各类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培训作用,把组织开展农民培训作为重要职责之一继续支持指导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农民实训基地、相关行业协会及专业培训机构等社会承训机构开展农民培训工作,鼓励优质教育培训机构长期稳定承担农民培训任务

  农业农村部门所属单位要结合职能职责和专业技术岗位数量明确年度培训任务,对照相关产业从业人数制定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培训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要把农民培训中的讲课数量(含教学小视频制作与传播等)作为专业技术干部工作的重要业绩和职称评审的重要考核指标。

  5.加大培训信息公开力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与承训机构原则上在开班前20天以上,将实施方案、招生计划(通知)等内容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工作群等途径进行公开发布,并将培训信息通知到村,让农民及时知晓培训信息,鼓励广大农民群众主动报名参加培训。

  6.改进与创新培训方式。加大推广就地就近、不住宿、小班制、分时段为主的培训方式,方便农民就地就近参训。鼓励各行业专家、技术人员拍摄制作培训教学小视频,利用各种信息化途径进行宣传推介,方便农民随时随地学习。研究推动培训资料电子化,探索在行业政务网站、专业技术网站等网络平台开辟农民培训专栏集中展示精品课件。

  7.推进农民培训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云上智农等信息化平台,逐步将培训需求、培训计划、学员招收、学员管理、课程评价、培训绩效纳入信息化管理。各级各类使用财政资金组织开展的农民培训,原则上均要纳入信息化系统统一管理。

  三、资金保障

  培训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分别按照农民培训任务需求予以经费保障。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直接开展的农民培训,经本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审核后,所需培训经费直接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经费使用按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社会承训机构开展的农民培训,按照《北京市农民职业素质提升培训实施办法》(见附件)的规定给予承训机构培训补贴,补贴经费纳入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年度预算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民培训工作已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被列为日常履职考核内容之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提高对农民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细化工作措施,层层抓好落实。

  (二)强化监督考核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不断提升农民培训工作组织管理水平,重点对委托实施的培训班(次)加强指导和过程监管。应采取随堂跟班、电话抽查、公示公告等方式,加强对培训学员真实性、学员数量准确性、培训效果有效性的审核,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三)加强培训宣传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承训机构应充分利用各类途径做好农民培训政策、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学员典型事迹的宣传不断提升和改进农民培训工作

  附件:北京市农民职业素质提升培训实施办法

  附件

  北京市农民职业素质提升培训实施办法

  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农民实训基地、相关行业协会及专业培训机构等各类社会承训机构,申请承办农民培训,并按本办法规定申领培训补贴。

  一、培训的申报和审批实施

  1.提出申请。承训机构开展农民培训需求调研,根据农民培训需求,向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办班申请。

  2.方案审核。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班(次),由承训机构制定具体的培训实施方案,方案应明确培训主题、承训规模、培训内容、课程设置、学时分配、师资安排、教学管理及绩效目标等内容。

  3.信息发布。农业农村部门对培训实施方案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并指导完善。对同意实施的培训班(次)的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参训报名等具体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4.组织施训。承训机构按培训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培训工作,严格审核参训学员各项资格,对确定的参训学员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将学员基本信息和学习信息录入“云上智农”信息平台。

  二、补贴申报流程

  1.提交申请。承训机构向负责审批的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报送补贴资金申请表、参训学员人员名册、培训实施方案等纸质材料。

  2.审核验收。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补贴的培训班(次)进行材料审查和结果验收,并做好培训班(次)的跟踪抽查,除有专人随堂跟班指导监督的培训班(次),其他培训班(次)原则上应对每个班(次)随机抽取不少于5%的学员进行电话或实地核查。

  3.结果公示。农业农村部门在官方网站对培训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承训机构、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培训学时等具体信息。

  4.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培训补贴标准与核定的补贴资金额度拨付补贴资金。对在学员信息、学员数量、培训绩效等任何环节中有弄虚作假的,取消承训机构的承训资质并予以全市通报,对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全额追回,对未拨付的补贴资金不再拨付对绩效指标明显未达标或综合满意度低于50%的培训班次,培训补贴资金不予拨付;对绩效指标完成较差或综合满意度低于80%的培训班次,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一定比例核减补贴资金。

  三、补贴标准

  每名培训学员累计完成培训满8学时(1天)为一个计算单元。采用非住宿类现场教学的,每名学员每学满8学时(1天)培训费补贴标准为260元;采用住宿类培训的,每名学员每学满8学时(1天)培训费补贴标准为480元;采用线上培训的,每名学员每学满8学时(1天)培训费补贴标准为110元。市级综合性、示范性的培训,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住宿类培训;区级综合性、跨片区的培训,可安排住宿类培训(原则上控制在本区年度培训总人数的30%以内);区级以下普及性、技能性的培训,原则上按照非住宿类培训组织实施,且单个培训班(次)培训人数不超过50人,某一培训班次确需安排住宿的,原则上住宿类培训天数不超过培训总天数的30%;需要跨区域进行的培训学习,按住宿类培训费标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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