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京农不罚〔2023〕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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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北京九州互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5801790663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胡**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的某兽药产品经检测为劣兽药,其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系2年内初次违法,且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相关证据证明该产品未产生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符合首次违法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 |
行政处罚种类: | 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 |
行政处罚期限: | |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履行日期: |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3-11-09 00:00:00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