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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京农不罚〔2023〕31号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北京九州互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5801790663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胡**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某兽药产品经检测为劣兽药,其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系2年内初次违法,且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相关证据证明该产品未产生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符合首次违法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

行政处罚种类: 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行政处罚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履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3-11-09 00:00:00
备注: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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